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
本报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 孙秀艳)环保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先上市后环保整改”的情况将不再获许。
通知规定,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这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6 个月后开始实施。
在核查过程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的企业,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早点拿到上市的环保门票,就等于为企业增加了融资的筹码。对要融资或者再融资的企业来说,合适的时间窗口很关键。企业的一些环保问题,如主要污染处理设施的改造确实不可能马上解决,环保部曾经对此网开一面,要求企业给出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然而, 2009年12月底完成的对上市公司的专项后督查结果发现,接受后督查的上市公司下属90个企业中有85家实施了环保整改措施,完成环保整改全部承诺事项的企业仅有58家。2010年5月,环境保护部对后督查情况发出通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11家上市公司,因未完成上市前曾承诺需整改的环保问题被通报批评。其后的几个月内,紫金矿业污染事故震惊全国。
如何更积极地预防“黑色”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环保部一直在求解。此次发布的通知也反映了环保部对存在污染的企业坚决说“不”的决心。
通知还对核查过程中的造假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通知对现场核查也提出了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人民日报 》